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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行政工作

关于2013年度自付医疗费报销和领取子女统筹医疗验证贴花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3-12-02

各部门、单位、相关教职工:

根据省医保中心通知及学校工作安排,现将2013年度教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报销地点、时间:

下沙校区卫生所:12月17日、18 日上午9:00-11:30;下午13:30-16:00;

文华校区离退休处:12月19日、20日9:30-12:00 ;13:00-16:00。

二、报销标准:

总体参照《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》执行,报销比例根据浙人社发[2012]180号文件规定,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,个人自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,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,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,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%,退休人员补助95%:1.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;2.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,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。

自理、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。

三、报销手续:

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,经卫生所审核后直接报销;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,由卫生所审核,经校医疗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销。请各部门通知需要报销的同志整理好票据及病历及时报销,逾期将无法办理报销手续。

四、本年度内凡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医药费(外地就医、急诊、生育费、职工近亲属注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等)的教职工,请到人事处办好相关手续后,在12月25日前去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。12月份发生的医药费可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销,逾期省医保中心将不予报销。

五、各部门请在12月15日前来人事处领取子女统筹医疗验证贴花,2014年1月1日起凡未验证贴花的子女统筹医疗证历本;新生儿满4个月末贴照片的,应在证历本上加贴一寸近照并去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加盖钢印,末按规定办理的证历本医院将会拒绝使用。

六、2013年未能及时办理子女统筹参保人员,请于2014年1月6日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,于2014年1月6日至24日前去省医保中心办理,逾期将无法办理。

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地址: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

附件:1、浙江省省级单位外诊、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

2、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

校医疗改革领导小组

二○一三年十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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