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学院:
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办发[2004]5号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》和浙政办发[2005]2号《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》文件精神,做好我校2016年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,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和承办银行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,组织学生观看《贷款助学,信用助人》宣传片,开展《助学贷款基本知识》、《助学贷款贷前诚信知识》教育活动,进行《助学贷款贷前诚信教育问卷》测试,使学生全面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规定,增强诚信意识,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二、根据承办银行要求:初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自行到就近网点办理工商银行借记卡,不再统一办理。
三、各学院要加强贷款材料的审核,严格按照“浙江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审批模板”中的要求指导学生填写相关材料,将借款人信息录入《助学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审核汇总表》。
四、学生提交贷款材料时间:2013—2015级学生贷款申请材料于5月1日之前提交,其中《借款人学习成绩单》于2015-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提交。2016级新生贷款申请材料于10月1日之前提交,其中《借款人学习成绩单》用《新生录取通知书》复印件替代。
五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涉及的书写材料都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书写,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必须按编号顺序排列提交。
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处
2016年3月21日